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与司法鉴定,在目的、依据、程序、口径上存在本质区别,二者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别属于行业常见现象。差异根源大多分布在在委托目的、证据规则、计价口径、程序约束、责任边界五大方面,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:
案例:某市政道路项目,施工中因地下管线万元,实施工程单位提交了现场签证(仅监理签字,建筑设计企业未签字)及管线迁移照片、施工记录。结算审核时,建筑设计企业以“签证无我方签字”为由,全额核减该笔费用;司法鉴定阶段,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确认管线迁移事实真实发生,监理签字可佐证施工合理性,且照片、施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,最终认定该80万元应计入造价,导致审核与鉴定结果出现80万元差异。
鉴定:按法律解释规则(文义、体系、交易习惯、不利提供方原则),模糊条款往往有利于施工方。
案例:某商业综合体项目,合同约定“新增项目按定额组价,人工单价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”,但未明确调整幅度。结算审核时,建筑设计企业按投标时的人工单价(80元/工日)计算新增项目,拒绝调整;司法鉴别判定时,鉴定机构依据合同“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”的约定,结合施工期当地人工信息价(120元/工日),调整人工单价,仅人工费用就增加60万元;同时,审核时未计取的总包服务费30万元,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计取,该两项合计造成90万元差异。
司法鉴定:法院组织双方全面举证、质证、补证,甚至现场勘验、调取第三方资料。
鉴定可包含工期索赔、停窝工损失、材料价差调整、逾期付款利息等审核通常不纳入的内容。
案例:某办公楼项目,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审核机构时,明确要求“核减率不低于15%”,审核机构为达到一定的要求,未核对现场实际施工情况,擅自核减墙体工程量200㎡(对应造价50万元)、扣减措施费30万元,合计核减80万元;司法鉴别判定时,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,确认墙体实际施工量与图纸一致,且措施费符合合同约定,恢复了该80万元费用,同时指出审核程序存在瑕疵,核减依据不足。
对争议项目单列、说明依据,能确定则确定,不能确定则列明两种意见供法院裁判;
材料价格取定:审核多用招标价、平均价;鉴定按施工期信息价/市场价。案例:某项目施工期间,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,施工单位按施工期市场价(5800元/吨)报送结算,审核机构按招标时的钢材价(4800元/吨)核减,单钢材一项核减30万元;司法鉴定时,鉴定机构按施工期当地钢材信息价(5700元/吨)核算,恢复大部分核减费用,造成27万元差异。
变更签证认定:审核重“签字齐全”;鉴定重“实际施工+事实证据”。案例:某项目因现场地形变化,需增加土方开挖量,实施工程单位提交的签证仅有施工、监理签字,建设单位未签字确认,审核机构不予认可,核减土方费用25万元;司法鉴别判定时,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,确认实际开挖量与签证一致,结合监理签字及施工记录,认定该签证有效,恢复25万元费用。
下浮率适用:审核常扩大下浮范围;鉴定严格按合同约定范围执行。案例:某项目合同约定“投标价下浮5%,仅适用于主体工程”,审核机构将下浮率扩大至所有分项工程(含新增附属工程),核减费用40万元;司法鉴别判定时,鉴定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,仅对主体工程下浮5%,附属工程不适用下浮率,恢复40万元核减费用。
结算审核是建设管理行为,追求控价与内部合规;工程建设价格鉴定是司法证据行为,追求中立与事实还原。二者目的不同、规则不同、尺度不同、责任不同,结果出现显著差异并非异常,而是制度逻辑必然导致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,mk体育官网入口